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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上海市卫计委《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和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2号)的精神,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作为上海市卫生局指定的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沪卫医政〔2010〕103号),承担本市口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技术审核工作。
  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2号)和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上海市口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须知》的要求,在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5月31日间向我会提出“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申请。相关文件或表格可在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 陆燕 
地 址: 制造局路639号10号楼805室/812室
电  话: 53078068   23271699-5795
邮  箱: ssa200905@163.com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