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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

2018103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章程》规定,本会经费来源之一是会费,缴纳会费也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20171999 号)的要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过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现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作如下说明:

一、  会员分类: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二、  会费标准

为加强会员管理、会员履行义务、增强会员意识,结合目前会费的收费实践,各类会员的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100/届(暂缓)

(二)单位会员

1、理事长单位(含理事长、副理事长)15000/

2、常务理事单位3000/

3、理事单位1500/

4、其他团体单位: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