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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原则

(一) 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专委会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会统一管理。

(二)  专委会的财务收支由学会单独设账管理。每年财务决算后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财务处通报各专委会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二、会议财务管理

(一) 专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由学会负责会议的收费,监督经费的管理。专委会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之内报决算(需正规发票及清单)。

(二) 会议收入项目包括:注册费;产品技术交流费;资料费;证书收入;其他方面捐助款;联合举办单位提供的经费;其他收入等。

(三) 会议收费标准根据专委会学术会议申报表和会议承办委托书确定。

(四)  会议支出项目包括:审稿会及会前筹备费用、代表伙食补助费、场租费及设备租赁费、交通费、公杂费、文件印刷、邮资通讯费、工作人员劳务报酬、专家讲课、咨询费及奖励费、汇编资料的编、印、校等费用;各种税费;会议承办费;其他支出等。

本着勤俭办会,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五)  会议所有收入应统一入学会帐号,报到注册收费由学会派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并开具应税发票。

(六)  会议经办人填报报销单,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学会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报账。

(七)  收入在30万元以内,学会收取总收入的10%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31-49万元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5%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作为税费及管理费。会议结余分配比例为:专委会70%,承办单位30%。或按双方会议承办委托书约定比例执行。专委会所得结余将列入专委会分户帐。

 

三、其他事项

(一) 日常费用管理:日常费用是指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相关劳务补贴等。报账时,各项支出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委)和工作秘书两人签字,还需学会秘书长签字。原则上前账未清、后续经济事项不再办理。

(二) 关于缴纳国际组织会费。专委会经批准参加国际学术组织需缴纳的会费,应根据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参加会员的多少,由专委会提出申请和国际组织的缴费通知,经学会办公室审核后,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学会统一办理缴费事宜。

(三)固定资产管理。各专委会的固定资产按学会相关固定资产管理条例执行。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