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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制度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2025-05-13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章程》,结合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的分支机构,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应在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 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 按照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

(三) 组织本专业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 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

(五) 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 完成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七) 在学会的指导下,积极与国内外相应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 根据《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章程》,结合各专业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二) 根据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当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 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四) 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

(五) 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六) 向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各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上海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第十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经组织部分支机构管理组审查同意,提交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向上海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备案。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应在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

第十一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设立后,应由专业委员会发起人集体协商进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获批后召开成立大会并积极履行专业委员会职责,开展学术活动。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7年6月22日